一、刑事拘留超2个月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所进行之刑事拘留期限超出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最长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特殊重要之案件则可延长至四十天赋予)而仍未作出正式起诉决定者,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措施的适当变更,如解除对被拘留人员的拘留、解除了其保释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等等。同时,被拘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均享有权利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若公安机关未能严格遵循此项规定,被拘留人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超过20天了意味着什么
针对被拘留者的相关事宜,若公安机关判定需要进行逮捕,则需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但令人疑惑的是,为何有些情况下批准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多达4日之久呢?实际上,这主要是指在特殊例外状况下,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批准的期限有可能被进一步延伸,从原本的3日期限扩展为最长可达5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权力,第九十九条明确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日。如果在此期间内未能提起公诉,则应当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例如解除拘留、采取保释或者监视居住等方式。被拘留人及其代理律师、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权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倘若公安机关存在违规行为,被拘留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以寻求公正的纠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