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对特定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括预计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等情况,以及有机会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行为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等等。在这一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示有过违法犯罪记录者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是否有案底并不是取保候审决策过程中的唯一关注点。而真正影响取保候审批准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否满足上述所述的取保候审条件。若他们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过案底的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首先,前科并非禁止取保候审的绝对条件,关键在于该前科是否属于累犯范畴。累犯被视为取保候审的禁忌对象。
其次,对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采用自伤或自残方式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允许适用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那些预计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也包括了虽然可能会被处以罚金等较轻刑罚,但是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案件。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就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其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要求和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从理论上来讲,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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