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可以做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律规范,处在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可以提出申请适用取保候审制度。该条款严格规定,如有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因患病程度严重、无法独立生活等原因使得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对取保候审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显示并不现实,则可以考虑为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哺乳期的女性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标准条件,即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并无社会危害性的风险,便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哺乳期可以被拘留吗
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仍处于哺乳期间的母亲们,是不适宜进行拘留处罚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与保护,尤其是对于还未满一岁孩子的无辜母亲,我们尤为尊重和体恤。同时,我国《看守所条例》明确指出,对于有需要被看守机构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应先接受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将无法被收押拘留:
1.本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
2.患有其他一些严重的疾病,在被关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生命安全受威胁或者生活难以自理的问题,条件非常恶劣的纯粹罪大恶极者除外。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
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哺乳期间的女性由于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面临着人身安全方面的潜在威胁,并且经过全面评估认为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便有权利提出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这就意味着,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哺乳期间女性,都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司法机构提交申请,以期在保证自身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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