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侵吞被盗物品所带来的财产,其价值将依照其实践价值进行评估,若是销赃所得金额不足以弥补赃物本身的价值,那么便以赃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基准;而若销赃所得金额超出赃物本身的实际价值,那么就必须以售卖销赃所得的总价值作为决定因素,来确定其刑罚力度。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董事、监事以及高管掌握公司重要职权的人士,他们违规利用手中特权,侵占公司的合法资产。参照《公司法》的相关条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应严格遵守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他们需要对公司承担起忠诚可靠且勤奋工作的责任。因此,如果他们通过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未经许可私自占有并使用公司财产为自身或者其他人购买房产、轿车抑或是其他奢侈品,这无疑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那些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购置房地产、车辆或其他商品的行为,甚至有人直接利用职务的便利悄无声息地挪用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或者构建工厂等私人用途。
其二、公司的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职位优势,无视公司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擅自占用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当股东注资组建公司之际,他们所投入的资金和收益,实际上不再仅仅属于个人所有,它已归属于整个公司。如果股东利用他们在公司里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产宛如己有一样据为已有,或者误认为公司的财产均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私自支配分公司已经拥有的财产,甚至擅自将公司财产转移至自己或者他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此类做法无疑无疑都是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最后、某些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非法霸占其他股东的股份。在公司有诸多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股权纷争往往层出不穷,例如有人采取非公正的手法取得公司的主导权,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股权,亦或是受托的股东违法侵占委托人的股权等等。这种矛盾状况究竟构成侵占还是仅停留在单纯的民事纷争阶段,我们还需思考。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在这其中,如果他们能够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却是在公司的管理过程当中通过不法手段侵占股东股权,我们便可以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判处其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侵吞被盗窃物品的行为,需根据实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如果销赃所得无法填补物品本身所代表的经济价值,那么应当以实际价值为准来衡量犯罪数额。然而,如果销赃总额超过了物品实际价值,那么便应按照销赃所得的总价值作为量刑依据。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资产;股东利用自身职位上的优势,非法占据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股东通过非法手段强行霸占其他股东的股份。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股东的股权,那么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