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解散员工不同意调部门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向他们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给雇员的经济补偿金额度应基于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间的雇员,将视为已服务一年,需要按照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不满六个月的雇员,只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当部门因各种原因停业后,公司有权对雇员进行重新岗位分配,并修改他们的劳动合同时,这是在遵循公平就业原则下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如果雇员对此表示反对或拒绝配合,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部门解散安排转岗不同意,有赔偿吗
若所在部门被撤销并需进行岗位调遣,而您对此不赞同,那么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在提前一个月给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之后,合法地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需对您作出经济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对每位员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这样的赔偿金将根据员工在当前公司服务的时间长度,按照每年再增加一个月薪水的方式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面临部门解散的情况下,如有本部职员不愿意前往其他部门任职,那么贵司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企业决定关闭某一部门时,必须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支付标准主要依员工在企业中的从业年限而定,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金;对于不足一整年的工作时间,按照一年来计算;若实际工作的月份不到半年的话,则只需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在此过程中,公司具备对职工岗位做出合理调配的权力,然而如果被调整者坚决反对的话,公司也可以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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