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公司未能为员工购置工伤保险,在特定情况下,将必须承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依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倘若劳动者所就职的雇主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发生了相关的工伤事件,则该工伤保险待遇将由雇主进行全额支付。
然而假如雇主对此决定不予履行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垫付这笔相应的费用。
待事后,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雇主追讨回这笔款项。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当工伤的起因是因为第三方导致时,如果第三方对这些工伤医疗费用有抗辩权或无法确认其存在时,那么则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首先垫付这部分费用。待日后,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方享有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到仲裁委员会能赢吗?
在雇主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倘若被雇佣者拥有充分可信、确凿无误的证据加以证实,那么通过仲裁赢得胜利的几率将会非常高。
然而,若被雇佣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么索取仲裁支持的成功率可能会有所降低。若是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给被雇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当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时,所有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都需要由该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假如该企业未能履行这一责任,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行垫付相关款项,并且在事后具有向企业追偿的权利。如果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而且第三方提出了异议或者无法确定其责任,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仍然需要先行垫付相关款项,同时保留对第三方进行追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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