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了房是供的两个人的名字现在离婚了怎么办
1.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由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以结婚后所得的共有财产支付房屋款项并获取房产证书的情况。
同时,若婚后双方在偿还房款过程中存在工资收入等共同投入的行为,无论房产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为何,该房产都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在面临离婚分产时,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进行分配处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俩的父母联合资助他们购置房屋,并且双方共同偿还银行债务,但房产所有权仅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情况。
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来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形,此项房产可被视为双方分别依照其父母所给予的投资额度占得。当出现离婚分产的情况时,若夫妻之间另有约定协议,则依约办理;如无约定,则按照双方父母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至于已经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若夫妻间未能对此类资产作出约定,那么偿还的这笔贷款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在离婚分产时将无需进行分配处理。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支付首付款,而房产所有权则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剩余的银行还款责任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首付款可被视为仅赠予投资方子女的财产,若日后发生离婚情况,该房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债权方需要在首付款部分明确分割为投资方子女单独所有,共同履行的还款事项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之一,不做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买了房是不是就可以把户迁过去
当购置房产后,即具备了户籍迁移资格。为此,当事人需递交由本人签署并附有详细信息的个人申请书,以及来自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迁出批准证书、迁入新址所在区域公安机关核发的迁入批准证书、身份证件及包括现居住地址在内的相关生活状况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等。经迁入地点社区派出所审核批准之后,即可完成相应的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在购房合同中所列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这表明当夫妻步入离婚阶段后,对于房地产权利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裁决。举例来说,如果该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就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反之,如果该房子的购买过程中,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资助,那么就需要按照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分割;再者,如果其中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那么首付款将归属其子女所有,而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则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无需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