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拆旧建新有什么政策和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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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拆旧建新需遵循法规:拆迁方需向乡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原住宅产权证明,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手续,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新房建设。
农村住宅拆旧建新有什么政策和要求?

一、农村住宅拆旧建新有什么政策和要求?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除旧有住房进行新建所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迁方有权人士须首先向所属乡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涵盖原有住宅产权信息的证明材料(即原房照以及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前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顺利取得该部门批准后,再前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施工许可申请书,经其审核通过后便可着手进行新房建设事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农村住宅基地可以过户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原则上是可以进行产权过户的,然而过户仅限于同一村庄范围内的村民。

如果想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申请方和被申请方都需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然后统一提交到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的土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旧屋拆除并新建房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拆迁方有责任将书面申请递交给当地乡村委员会,同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原有住宅的产权证明书等重要资料。随后,拆迁方需要前往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征用手续,待获得批准之后,再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筑施工许可的申请。只有经过上述所有环节的严格审查与审批,并且审核结果均为合格,才能够正式启动新房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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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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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旧房拆迁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同的地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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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同的地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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