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工伤事故之后却遭解雇之际,劳动者有权采取下列步骤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协商解决方式。劳动者可选择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以便能够就有关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或者由犯错方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从而消除争议。
其次,倡导调解方式。如果劳动者认为通过协商无法有效解决纠纷,他们可选择向本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这一申请必须于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交。接下来,诉诸仲裁机制。仲裁乃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之一。
最后,如果劳动者对于仲裁机构给出的裁决结果持不同意见,那么他们便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同时,劳动者应该认识到,一旦察觉自身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必须毫不犹豫地向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并寻求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工伤员工泡病假怎么办
如果某位员工因遭受病痛而需请假休息,那么他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福利,然而,如果他的疾病被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那么他就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被视为工伤,即:在任何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内,由于从事本职工作所必须履行责任与义务过程中所受的暴力攻击或者意外伤害,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现自己遭受敌意或欺凌行为等;在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需要,遭遇伤害或者在事故中受伤甚至失去意识的情况下也应视为工伤;还有其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遭受职业伤害后而被解除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务必要收集所有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其次,应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并且申请工伤鉴定;最终,如果发现解除雇佣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劳动者有权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进入司法程序。在此过程中,要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