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形。个人因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的经济赔偿、生活资助以及其他各项帮助性支出)中,若其总金额在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下,那么超出这部分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是超过这个数字标准的款项,则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税务计算并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偶然所得。
二、员工离职当月社保缴纳规定有哪些
关于员工离职当月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主要遵循如下几点规则:首先,为避免出现断保情形,员工须于离职之前的最后一个月份依照法定要求缴纳应缴社保款项,且在正式离开原雇主后向所在企业领取社保缴费凭据,便于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证明个人在社保方面的履历状况;
其次,关于离职当月社保是否应当缴纳的问题,则交由各雇佣关系双方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商议与决定。通常情况下,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尚未开始新的社保参保事务,那么原雇主即需依据该员工的工资标准向负责发放社保金的机构进行如实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保经费;而若员工在离职当月已加入新的社会保险体系,原雇主无需再另行支付其社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关于这个问题,具体的答案将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定。当个人由于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取的一次性的补偿利益(这类利益囊括了雇主为其提供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助及其他各类援助性开支),如果其总额没有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时,那么对于超越这个数额的那一部分补偿权益,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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