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关于仲裁财产保全方面,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前,必须拥有足够理由表明一方当事人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或者其它相关因素导致其所做出的裁决无法得到顺利执行或实现难度相当大;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对于那些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仲裁机构需将其请求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而作为人民法院来说,在接受到这一类案件后,他们有权选择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但同时也有必要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支持,若申请人未能提供可靠的担保,则法院就只能以裁定的方式否定其申请。除此之外,尚有其他相关事项需要考虑并作出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仲裁案件延期都有哪些理由
申请仲裁延期之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为满足“必须到庭”条件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若因合理且无法避免的理由而未按时出席审理;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需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或调取新的证据资料进行重新审查与评估,亦或是需要对某项鉴定结果、勘验现场或某项调查内容进行重新补充;
再者,当事人在审理期间可能会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如遇其他应当予以延期处理的特殊情况。
《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申请人须具备充足的理由以证明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极大困难,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应当将保全申请转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处理。法院在接到该申请后具有对其实施保全措施的法定权力,同时也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会被判定为无效申请而予以驳回。此外,对于其他相关事宜,亦应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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