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保险理赔哪些不赔
在如下情形之中,保险公司将无法对相关理赔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倘若投保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伤亡事件,或是导致被保险人体质受损,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其次,若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自我伤害、故意犯罪行为,或者基于个人意愿引发了冲突,又或者是遭遇到国家执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被保险人长期沉溺于酒精,或者主动参与到毒品滥用活动中,那么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且没有获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或者所驾驶的车型并未取得有效的行驶证件,那么保险公司也将拒绝赔偿;
最后,如果意外事故是由精神疾病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怀孕、流产、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或者是药物反应等原因而导致身体受伤,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擅自使用药物,从而产生了不良后果,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人身意外险包括哪些范围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是被保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非自愿、来自外界、突发且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从而导致身故、身体残疾、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者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投保人在明知的前提下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因自杀、自我伤害、违法犯罪或直接参与武装冲突,或者遭受国家执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有严重的酒精滥用现象,比如酗酒或者吸食毒品;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进行了酒后无证驾驶这样的高风险活动;由于精神系统突发疾病引起的意外事故;如果被保险人处于怀孕、分娩晚期或者出现并发症,甚至是因为服用特定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这些情况都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医生的建议和处方来使用药物,导致产生了不良后果,也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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