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之一,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备受重视。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若该等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即便房产权属证书仅载有其中一方之名,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用财产。因此,对于此类房产,未经配偶之签名同意,皆不得进行任何买卖交易。
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之房屋,无论房产权属证书上所登记之名字为何,皆应视为夫妻之共有财产。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屋的处置权力乃由共同所有人共享拥有,且任何单方面均无权擅自处分此等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房产证没办之前可以加名字吗
在房产证尚未颁发之际,有两种途径可以增加房屋所有权人:
首先,如果房产所有权人自愿且符合法规要求地允许添加姓名,那么他们便可以通过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在房产证上加入新的姓名。
其次,由他人接受赠与并获得该房产的人士,应当持有所赠者的“赠与公证书”及个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是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带上房产所有权凭证及契证等证件资料,前往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可以选择采用赠与或者买卖的性质来对房屋的所有权结构进行修正,使其成为多人共有财产。
面向非贷款类房产的情况,可以随时对房产证增加姓名(无论何时皆可):
(1)对于由开发商出售的一手房产而言,只需保证当地产权登记部门尚未将产权登记至受让人名下,则可以向产权部门提出申请,并请求开发商予以协助,直接在售楼合約上增加购买者的姓名就可;
(2)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若该房产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程序,那么想要增加姓名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赠与或买卖的方式进行变更,并明确新增姓名者所能够享有的产权份额。
然而,在贷款期间内,由于房产的转移会涉及到抵押权人权益的变动,因此银行通常不会批准在房产证上更新姓名的请求。但是,如果能得到银行和房管局的双重许可,也是有可能顺利在房产证上增添新的姓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婚姻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便其所有权证书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也应被视为是双方共有的财产未经另一方配偶的明确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易因此,这类房产的处理权限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的单方面处置行为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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