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撤诉被告是不是就没事了
首先需要明确,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指控,仅仅意味着这场诉讼程序的完结而已;
其次,这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任何形式上的改变或者变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官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如若原告主动要求撤回起诉,那么这项申请是否被允许,是由审理该案件的地方法院来决定的。
最后一点,假如地方法院无视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拒绝批准其撤诉,而另一方面,原告在此之后仍然没有出现在庭审环节,那么法庭可以按照职权进行缺席审判,这种情况下,就算原告未到或者未出席庭审,也能影响整个庭审流程以及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原告撤诉理由怎么写
作为法定程序,撤诉并无任何限制条件。只需明确阐述撤诉的缘由即可。
然而,对于原告所提交的撤诉申请,为确保其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进而以裁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原告的撤诉请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撤诉的原因可以包括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撤诉、或由于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收集证实等因素,且必须在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此次撤诉全属自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的撤诉行为并非等同于被告的胜诉判定撤诉仅仅意味着该宗诉讼案件的受理流程已经终止,然而涉及到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未随之改变原告可以在尚未获得法官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申请撤诉,但这需要得到地方法院的许可批准倘若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且原告未能出席后续的庭审环节,那么法庭将有权进行缺席审理,从而可能对庭审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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