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没通知原告就结案合法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在合乎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享有不经事先通知被告而作出缺席审判的权力。
然而,若被诉人主观上认为法院所作判决或裁定不合乎法律规定,他们有权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提出上诉或是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没通知就把银行卡冻结了合法吗
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便采取了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这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后,执行义务方(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判决条款。若当事人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判决,那么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执行,而此类行为若达到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事法规面临起诉。
其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执行过程中的紧密工作具有其强制性,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如法院判定提前通知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等问题,那么法院有权选择完成执行措施后才通知当事人。
依据法律规定,拍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需以资产价值足以偿还已确认为法律文书的债务以及执行所需费用为上限,禁止明显超越资产价值的过度查封、扣押与冻结。所以,只要目前被冻结的银行卡里仍保留有百分之十的定金金额,法院原则上不应继续冻结其他银行卡。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力资源进行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最长有效期约为一年,查封不动产业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有效期则设定为2年。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对于申请延长冻结时间的申请方而言,人民法院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到期之前办理续冻手续,且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前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对被告实行缺席审判的权力,无需事前向被告发出通知。然而,若被控方认为法院之判决或裁定存在法律层面上的疏漏或误判,他们可以依照法律所明确设定的程序,递交书面上诉状或者申请再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此项制度既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又为被控方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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