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其中,用工单位即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所指定的范围内,担任劳务派遣形式职工的接收方;而用人单位则是指具备用人权利能力以及用人行为能力的主体,能够借助劳动力资源来组织生产作业活动,并向其各类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所在单位。
其次,它们之间所处的关系状态也不相同。具体来讲,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不构成直接的劳动关系;相反,国家机关、公共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会有别于用工单位,它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它工作职员按照劳动合同构建劳动关系的机构。
最后,由于法律责任不同,用工单位还需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岗位所需的劳动环境及安全防护设施;将工作要求及相关工资待遇事宜明确告知劳动者;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用和绩效奖金,同时提供体现个人工作职位价值的福利保障;对于在岗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需技能的在职培训和提升;如果需要持续使用劳动者,应当实行合理的工资调整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就业机构与劳动力输送单位的差异非常显著一个具体指的是,在拥有雇佣者的权力和操作权方面具有优势的实体,负责组织生产过程并且负责发放工资给工人另一个则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占据主要地位的职工接收方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劳动力输送单位不能直接与其派遣员工建立起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劳动力输送单位还需要履行众多的职责,比如要遵守特定的劳动规范、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准确地告知工人其工作内容以及薪资待遇、合理地支付工人的加班费用以及绩效奖金、为工人提供全面的福利保障、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在职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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