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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离婚之后,男方和女方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欠款的原因与家庭共同生活密切相关,那么这些债务将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而那些与家庭共同生活没有直接关联的债务,则无法被归类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钱怎么分割
倘若男方赠予女方之财物,属于夫妻共有资产范畴之内的话,则在离婚程序上须得作出相应分配。
然而若男方有能力举证该笔给付并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便无需在离异之时进行分割处理。除此之外,若男方对女方所赠与金钱属于传统“彩礼”形式或属于特定一方专用的个人生活用品等情况,同样无需在离异程序中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通常会被界定为共同责任,即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若是该笔债务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那么男女双方都有义务负责偿还而如果此项负债缺乏明确的家庭生活相关性,就不能够被认定为共同责任因此,女方并不必然需要独立承担全部的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