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病假期间工资支付所遵守的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劳动合同对此有所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身所在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同时,倘若集体合同中所确定的标准超过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标准,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的最新规定来进行执行;
其次,若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都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可以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代表共同参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最终确定这一标准,并且协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成工资集体协议;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并无任何相关约定,在此情况下,假日工资的计算基础将统一地按照劳动者本人在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情况下,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进行确定。除此之外,无论按照上述哪一种原则进行计算,假期工资的数额都不能小于所在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劳动法对病假的规定是第几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文规定中所提及的“最低工资”,实则代表着在劳动者的正常法定工作时间前提下,其任职所在单位所须向其支付的最基本且必要的劳动报酬额度。这里所谓的“最低工资”并不包括因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的相应工资收入、或由用人单位直接货币支付的住房费以及对员工提供的伙食补贴等部份。
2.此外,还需注意,该规定亦不涵盖涉及到中班、夜班、在高温、低温、井下等恶劣的工作环境以及特殊劳动条件下所应得到的津贴福利待遇;还有那些出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部分,也被排除在外。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休期间薪酬补给的原则规定如下依照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共识,薪资需保障维持原职位的收入水平,若集体合同中的准则更为严格,那么应按照集体合同中的规范执行如果在这些合同条款都无法找到具体规定时,就需要通过对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确定相应的薪酬方案,并需要将商议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如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未能寻求到最优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工人们在此期间的工资可按其健康状况稳定期内的正常出勤月份的平均工资测算,占比不应低于70%,同时还需达到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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