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简易处罚标准最新标准是什么
税务简易处罚准则:
第一,税务管理机构对市民个人的罚款额度低于50元并且对于法人、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其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策之前,应该当面向当事人告之所做出之惩罚决定的实际情况、原因及其依据,同时也要明确告知应享有的法定权益。在此过程中,税务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详细倾听,进行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合法成立且具备有效性,则应该采纳。
第二,如果执法人员现场直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并提前做好格式预定工作、编写有序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管理机构的全称,最后有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整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现场交付给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非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才能够现场收取罚款:
首先是依法现金给予不大早于20元的罚款;
其次不能够当时收取以后又难以及时执行的罚款;第三种是当人处在远离城市中心、位处偏僻、水域遍布或交通不便之处,如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经过当事人提出请求且遵循现场缴纳的原则。针对上述第四点,执法人员现场收取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级的、自治区级的或者中央直辖市的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倘若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选择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简易注销的条件
在取得商业注册证书后尚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即未涉及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环节,通常是指仅获得了商业注册证书但并未向税务部门进行初始报备的相关企业主体;其次,在提出注销登记申办之前,该企业应确保并无未清偿之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或者已完成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根据税务简易处罚准则的相关规定,当针对个体公民所处以的罚金金额不足50元,以及针对法人或其他团体所处以的罚金金额未超过1000元时,应当向被处罚者详细告知处罚的具体情况、处罚的原因及其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听取他们的陈述与辩护意见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编制具有明确序号的处罚决定书,将其交付给被处罚者被处罚者则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才可以在现场直接收取罚款,并且开具统一格式的收据如果没有收到统一格式的收据,被处罚者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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