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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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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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的企业罚款制度缺乏合法性,因为中国法律未授权雇主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罚款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明确授权。因此,雇主不应擅自罚款,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采取解雇、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
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一、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现存的企业罚款制度并不具合法性劳动者个人财产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雇佣方对其工人进行罚款行为都必须获得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实施。据我们所掌握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目前还未赋予用人单位针对员工违规行为罚款的法定权限。因此,尽管个别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公司内部规程或员工守则中作出类似约定,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与认可,无法作为惩罚员工的法律依据。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雇主不应持有罚款权力,除非法律另有明文特殊规定。此时,他们仅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解雇员工或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权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公司罚款对股东有影响吗

公司实施惩罚与否与股东并无直接关联。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各类行政罚则,并不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应由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负责执行相关所涉事宜及承受罚金负担。由于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具备专属的法人财产权益,可以自主调配、利用该等资产来承担自己的债务责任。此外,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仅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还能自由行使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前之中国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罚款政策在法律上缺乏正面认可,缘由是国家法律尚未赋予用人单位惩罚员工违法行为的权力对于劳动者的财产权益,立法部门给予了最为严谨的保护,因此,任何形式的罚款举措都需得到法律的明确定义和许可据此,用人单位不宜未经法律批准便擅自处理罚款事宜,而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更为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员工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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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目前的企业罚款制度缺乏合法性,因为中国法律未授权雇主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劳动者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罚款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明确授权。因此,雇主不应擅自罚款,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采取解雇、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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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修改规章制度,制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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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报销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什么是产品制造制,产品淘汰制度,制造制造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主要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控制环境污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我国多部环境保护单行立法规定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制度。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淘汰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停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禁止转移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转移”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转移”行为。它既包括同一地区的转让,也包括异地转让。 第三,禁止进口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如果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无法达到我国的环境保护要求,进口者则不应引进。商务部门和海关也应当在日常检查中,针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进行监测,将污染拒之国门之外,防止其他国家对我国的污染转移。 依法应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三种: 第一,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这些工艺由于生产方式落后,所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严重污染环境,应当逐步加以淘汰。 第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比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钛合金电炉、2V-0.3/ 7、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 1.98米水煤气发生炉等。 第三,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品,比如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机动车。 1997年6月,国家经贸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 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分不同情况淘汰15种工艺和设备。202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修正)》,其中包括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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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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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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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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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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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求一份小企业的财务控制制度和报销制度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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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制度与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2)主要会计政策;  

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
2)货币资金管理;  (
3)往来结算管理;  (
4)存货管理;  (
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  (
6)固定资产管理;  

7)在建工程管理;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9)其他资产管理;  

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会计稽核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  
5.财产清查制度;  
6.财务分析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  
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含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等);  
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成本核算办法;  
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  
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企业报销制度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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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罚款制度是否合法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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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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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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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可以规定罚款吗
中国法律中,企业对员工罚款的设定并不合法,因为它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特定主体,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对公民财产实施经济处罚。尽管用人单位无权直接罚款,但它们有劳动纪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权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他管理措施,如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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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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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套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报销制度。
[律师回复] 财务会计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规范企业管理,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公司制度如下: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
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
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您好,我姐姐他们医院前几天接了一个病人,结果在做手术的时候,医生因为用错了药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了,现在我姐姐他们医院现在要制定医疗纠纷制度,如何制定医疗纠纷制度
[律师回复]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 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三、患者处理医疗纠纷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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