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进行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所获得的安置房在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之后,可选择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转让给自己的子女,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
2.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动产登记时,应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明确的买卖、互换、赠与等有关合同文本;
(4)关于分割或合并的协议文件;
(5)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
(6)由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7)缴纳相关税费的票据凭证;
(8)其他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的补充性材料。对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备档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必须同时递交已完成备档程序的买卖合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便无法直接过户至子女名下。当前我国实行的便是全面的产权登记制度,因此,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所需的全部详细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拆迁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交多少钱
针对拆迁房办理产权证书所需款项的具体金额,无法以全面概括性的方式进行回答。通常来说,在处理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明请求时,登记费用设定为每项80元人民币。
然而,若涉及非住宅用房的情况,则其房产证的办理登记费可能最低为80元人民币,最高可达8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拆迁房的实际总面积来制定。在此之外,还需支付印花税以及契税等相关税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拆迁项目进行期间,被征收居民可以通过获得完全所有权的安置房来实现置换居住环境的目的,同时,他们也有权利将这些安置房处分给自己的子女,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出过户申请,完成过户手续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一环节上,申请人需要递交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内的各项必需材料,如相关合同文本、继承人身份证明、财产分割或合并协议、法律文书、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以及税费票据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拆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之前,是无法直接将其过户给子女的因此,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产权登记制度,提供详细且完备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