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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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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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发生转账错误且收款方拒绝退还,即构成不当得利,指无合法依据或事后失去合法依据,导致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法律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若明知无合法依据,受损方可请求归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吗

一、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

若存在转账错误且收款方未予退还的情况,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概念中,这种行为通常称之为“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乃源于无合法依据或者事后失去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所得的利益。对于该类获益群体而言,法律要求其承担起返还相关利益的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若得利人明确知晓自身获取利益欠缺合法依据,那么,受损方有权请求对方将其所获利益归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公司财务账册保管义务有哪些

保管人所承担的首要责任在于妥善保管被委托之标的物;

其不得擅自采用或者使役标的物;需以自身名义亲自保管该标的物;

且当保管期限结束之际,有义务主动返还所保管之物品。而在法律层面,保管方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向寄托人收取相应保管费用;

若寄托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偿还保管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则保管方对于保管之物品享有留置权

倘若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保管期限,保管人亦可随时请求寄托人领回其所保管之物件。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资金划转失误的情况并且收款方拒绝予以退款,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合理的依据或者在事后失去了合法性,从而使得其他人遭受了损失,但是他们却从中获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利者有义务将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返还,如果他明知道这种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那么受损方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其归还所获得的利益,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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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欺诈手段严重,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都只是一个虚假形式,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在于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被欺诈、诈骗而签订的合同,仍然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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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
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4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资。
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当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仍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直持续到11月被揭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7月就结了婚。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某。
一审裁决公司赔偿女职工
被公司辞退的王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绩效工资,以及经济损失共计近10万元。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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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元,但由于她隐瞒婚姻事实,有欺诈行为,故不应该领取年底的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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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女职工欺诈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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