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n+2赔偿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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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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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N+2」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方式,受法律法规约束。企业有时也采用「N+2」方案作为补充。其中,「N」指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则指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仲裁n+2赔偿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n+2赔偿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N+2」作为一种在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际所适用的经济补偿方式,其主要由法律法规所规范和约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亦可采用「N+2」这一方案来向员工提供适当补充。

其中,「N」代表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实际任职的总年限,每过一年,就应支付相当于该数字的月份的工资给予员工。而「+2」则代表着额外的两个月薪水金额的赔偿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N+2」乃是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方式之一然而,据了解,部分企业亦会选择以「N+2」的方案作为对员工的额外补偿措施在此种情况下,「N」代表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而每满一年,用人单位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至于「+2」的部分,则意味着用人单位还将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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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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