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裁决结果受到被告人和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不满时,他们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更高一级法庭提起上诉。同样地,当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一级别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时,也应当向上级的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议。
此外,当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满时,他们有权在收到了判决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要求抗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被害人对执行金额不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金额持有不同意见和主张,他们有权向负责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一份正式且详细的异议书申请;而知道这一情况之后,法院将会对此份申请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核工作。在法律中,所谓的“执行异议”,实质上就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对执行标的物持有的书面反对意见满足一定条件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从他们提交书面异议的当天开始计算,在第1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审查工作。经由上述严格审查,如果发现理由充分并且有效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暂停对有关标的物的执行;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所提供理由并不充分,则会依法作出驳回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面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初级审判裁决无法达到被告人、原告及各自授权代表的期待水平时,他们依法享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同样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若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同级法院作出的第一次审理判决存在不当之处,亦有权力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或提出反对意见而作为受害人和其法定代表人,如果在收悉判决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期限内,对于审判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且不满意,可向相关的检察机关提交申诉申请以表达抗议意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