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事宜,政府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可以依法开具该证明。实际上,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未能产生相关违法记录。所谓“无犯罪记录证明”,实质上反映的是当事人并无犯罪前科,即未经判决确认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情况;相较于此,行政处罚仅仅意味着当事人因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接受的行政制裁,尽管曾经遭受过行政处罚,但却不影响法院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6、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二、不予处罚有决定书吗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工商部门应依法开具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共有三类特定状况可以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年龄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患有精神疾病且在无法辨识或者自我管控能力丧失期间内的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更正并且未产生实质性危害结果的行为。以上三种情况均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然而由于当事人满足了法定的其他条件,故得以豁免行政处罚。尽管工商部门并未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毕竟已经将当事人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权质疑工商部门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是否准确,进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即便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定性表示认同,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存在不当之处的可能性。在某些特殊情境中,当事人甚至可能主张处罚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其精神或物质权益遭受损失。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有必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予以明确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府在不进行惩罚的前提下可以为您提供开具服务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您并没有违法行为,而是仅仅代表着您并无任何犯罪前科,也就是没有由于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被判处过刑事处罚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不会对出具该证明产生任何影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所接受的只是由于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而带来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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