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签合同日期写哪天
依据相关规定,合同期限需经双方共同商定,而签约日期则应设定为补签当天。对于雇主方和劳动者之间的补充签署合同事宜,其合同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是从实际开始用工之日起计算,当然亦可从实际用工结束后的特定日期起计。
然而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即自用工之日后续特定日期起计,那么在此之前的用工阶段便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这段时间将被计入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之中。若在这期间已经经历过试用期,则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关于补签合同的具体操作,合同的签订日期应设定为补签当日。当雇主方在用工满一个月后仍未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应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若未签署合同的用工期已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应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若未签署合同的用工期已满一年,则应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雇主方应立即办理相应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为止,共计11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补签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合同倒签所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包括:
1.补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内部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效率有所降低,进一步干扰了企业日常运营中原本井然有序的管理流程。
2.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与审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也不容忽视。
3.合同倒签还可能引发财务信息真实性方面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风险亦需引起足够重视。
所谓“合同倒签”,通常指的是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后才进行合同签署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应为补签当日开始计算针对补充签署合同期限的问题,其起算点可从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或用工结束后的某个特定日期开始计算在这之前的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范畴,应当列入到累计的工作年限中,并且在此基础上,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于补签合同的具体日期,应以补签当日为准若在补签后的一个月内仍未能完成正式签署,则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而如果补签后的一年内仍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那么将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需要支付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