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租房租赁者应遵守的租金支付规则,相关指导方针亦有所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仅供租赁者本人居住之用,不得将该房出租、转让或空置,同时亦不得用作任何商业经营用途。若租赁者未按规约使用公租房,有关部门有权勒令其限期搬离。
至于租赁者在获得其他房屋的权益后,亦须立即终止公租房协议并腾退房屋。同时,如租赁者在交租及其他费用方面有欠缺或拖欠情形,相关管理机构可向其工作单位进行通报,并从其薪资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公租房租下来给家人住可以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指导,严格限制其建设规模与质量水准,同时设定一定的租住费用标准,以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却暂时尚未有房屋安顿的年轻职场人士以及那些在城市中稳定就业且处于无房状态的外来打工者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居住空间。在此类住房中,居住者不仅限于申请者本身,还可让与其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或子女共同在此居住生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承租人须严格遵循租金交付规范,该物业仅作居住用途,严禁任何形式的出租、转租、转让、空置以及用于商业运营的行为若有违反规定之行为,则相关人员将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当取得其他房屋居住权之后,必须立刻结束与公共租赁房签订的协议,并及时完成搬迁对于欠缴租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管理部门有权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直接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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