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需要告诉公司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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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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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劳动仲裁无需事先通知公司。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可依法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庭处理裁决案件期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最长延期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劳动仲裁前需要告诉公司吗

一、劳动仲裁前需要告诉公司吗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公司的问题,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具体而言: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裁决案件的期限应在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次,如果因案件情况复杂而需延长处理时间,必须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仲裁院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批准且该批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当事人,但最长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劳动者无需预先通知雇主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任何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都有权利依据相关法规立即申请仲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庭对裁决案件的处理期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且必须将延期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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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裁决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部分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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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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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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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对于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话,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目前规定的,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那么可以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的计算是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后起诉的案件是否应该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必有先后的之分,一方起诉后即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另一方若对裁决不服,也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起诉,部分法官认为另一方是对同一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对先起诉的案件也会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不需再受理另一方起诉;部分法官则认为,诉权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则必须受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二是受理后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处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
(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湖南省高院2009年5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合并审理,分案作出处理。并案审理应理解两个案合并成一案,但是是将前案并入后到后案中还是将后案并入到前案中,亦或合并成一个新案未予规定,且二案并成一案后,另一案(案号)是否应裁定终结诉讼;合并审理应理解为将二案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
三是审结后送达裁判文书及上诉的处理。若并案审理,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书,该文书应该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体处理结果,但案裁判文书中,是否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对另一案法院是否应当出具其他裁判文书对被并案件的处理作出说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判决不服,对并案的判决进行上诉的话,是否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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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对于仲裁委公告送达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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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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