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出轨的依据
关于出轨的事实依据,可以涵盖众多种类的证据,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大类:
1.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诸如保证书、悔过书、忏悔书以及认错书等,它们往往是出轨行为被揭露之后,出轨方为表达悔意或者承诺改正错误而亲手书写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书面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庭采纳。
2.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这部分证据包括了与第三者之间的通信往来,例如邮件、短信或者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虽然这些记录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出现误判。
3.照片及视频:这类证据主要指那些能够直观展示出轨行为的图片或视频资料,尤其是经过合法途径获取到的。
4.录音:这部分证据主要包括了出轨方对婚外情的供认不讳的录音,然而,我们也需要确保这份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防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的证据类型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等。在收集上述各类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务必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所有证据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获得的,并且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如果您在收集证据方面遇到困难,建议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哪些证据对子女抚养权有利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具有优势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
1、自身不具备生育条件或已有其他子女,但对方存在生育子女的可能性;
2、由于个人身体状况原因无生育能力,然而对方具备生育能力;
3、证明自身收入水平较高,能够为子女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
4、自身居住环境相对优越,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关于出轨的事实依据,它所包含的诸多证据类型多样,例如书面形式的悔过书、电子邮件通信内容、聊天记录的记录、影像资料以及录音文件等等此外,监控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亦有可能被纳入其中在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务必注重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原则,以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若在收集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疑虑,可以考虑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保证整个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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