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赠的房产,离婚时需要先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确定之后方可予以分割。若经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配便成为首要问题。通常情况下,此类房产应属夫妻共有,离婚时的分配方式可先由夫妇二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依据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则应予准许;
(二)若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若双方均未提出房屋所有权主张,则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则用于分割。若赠与人已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与其中一方,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应视为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所有,无需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婚内共同房产算不算赠予关系
在夫妻之间,涉及到房地产作为赠品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依法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赠与这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包括将这些财产全部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属于个人所有、部分属于共同所有等多种情形。对于此类婚内与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无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还是基于法院判决或是其他形式的强制性要求,均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涉及夫妻间的赠与行为时,应以具体的赠与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所获赠予的房产进行明确定义,即判断这部分房产究竟是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还是单独财产如果经过严谨的核实,证明属于共有的财产,此时可以优先考虑采用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然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必须由法院出面介入调解并进行裁决当法院接手此类案件时,将根据双方的意愿以及房产的具体状况,采取竞争性购买价格、房地产估值补偿或者公开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倘若赠与者曾经明确表示该房产的赠送仅仅限于某一方,那么规定所赋予的权益将归于那一方所有,此类房产也因此不需要进行深度的细分和划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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