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意外事件时,并非总是必需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实际上,交通安全管制机构有责任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立刻实施车辆扣留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时扣留涉及事故的机动车辆以及其行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车被撞了在哪里修
关于遭受交通事故责任方为全部过错方时,车辆维修服务的挑选权归属问题,在事故中,如果车主的车辆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交通意外事件发生,交管部门经过严格调查和准确判断后认定对方为全面过错的一方。
因此,对于车主所驾驶车辆的损失评估工作,则需要由该车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勘验及定损团队进行负责。在该团队完成全面仔细的损失评估工作之后,车主方可前往指定的汽车修理工坊进行车辆的修复工作,然后凭借相关的修缮费用发票,向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非每一次都会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具体的处置方式需依据事件的具体状况来判断和实施相对于此,交通管制安全机构具有足够权限依照事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能够更好地收集证据,有权利在必要时刻暂时扣留涉及到的车辆以及其所附带的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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