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并导致公司破产,那么作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均应担负起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利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自身的质权权益。
然而,在出质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后,便会因此而失去相应的股东权益。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质权的效力高于债权,也就是说,当质押权人无法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其权益时,该权利人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股权质权人债权优先依据是什么
在股权质押理论中,质押人拥有对出质股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此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质权人具有在其它债权人间获得位于首位清偿的权利;
其次,质权人有权在同等规模的质押请求中获优优先受偿权;
最后,对于出质股权的自然孳息流动,质权人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倘若由于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抵押导致公司陷入破产的困境,那么该股东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须共同承担起破产清算的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实施股权的流转来保障自身的质权利益然而,一旦出质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了转让,那么他将会丧失与之相对应的权益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质权的效力要高于普通的债权,因此,当质权人无法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时,他们对于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