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调解书能否取保候审
首先,应当明确指出,调解书自身并未直接就当事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作出决策。这是因为,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定状况是否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若调解书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与情节恰好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某种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那么在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便有可能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这一决定必须依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有调解书了还用刑事拘留吗
调解书主要是针对民事纷争所做出的,其意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就此达成了和解共识。
然而,若该原案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时,刑事拘留措施的实施将不会受到民事调解结果的任何制约或影响。刑事拘留这一手段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或者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追责行动中逃脱惩罚。因此,即便存在调解书之情形下,倘若犯罪嫌疑人依然具备潜在的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持续从事犯罪活动,那么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取保候审资格,其关键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只有当案件具体情况满足了可能被判处相对轻微刑罚或者虽然可能面临严重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定情形,并且同时符合其他必备条件时,才有可能被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而最终的决策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后才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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