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择日宣判可以取保候审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境主要包括: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独立适用之附加刑;2.涉嫌犯罪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然而,择期宣告判决本身并不能够直接决定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其关键因素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所述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若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关条件,即便选择择期进行宣判,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择日宣判已经12天了还没结果何时能知道判决
在庭审结束之后,法官通常会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案情展开深入的讨论与研究,并决定是否需要择期进行宣判。而在经过充分的讨论和研究之后,法官们也会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应该在受理案件起的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但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那些涉嫌违反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这里,判决宣告日期并不直接影响到取保候审的适用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即便案件尚未进行择期宣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然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最终的决定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做出全面的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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