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能转让给本村人吗
在农家宅基地使用权实施转移操作时,务必遵守相关流程规定及合规程序,提交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批准核准后方可执行。同时,转让行为当事人即转让方以及接受方需隶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且接受方需要具备向该地域申请宅基地使用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在农宅使用权转移过程中,联动性的房屋转移也是必备环节,所涉及到的房屋建设必须合法规范,符合当地城市化建设与规划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能够承包使用土地吗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宅基地并非属于可承包范围。宅基地作为广大村民修缮和建设住宅的专属集体土地,其使用权并不具备承包性质。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广泛的概念中,宅基地并未被包含在内。
然而,我们要强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利将其发包给本村内具有承包资格的村民进行承包,在签订相关协议后,承包方即可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施流转操作之际,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流程规范与合法程序,待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之后才能启动执行业务。与此同时,权属变动行为的当事双方,即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必须归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作为受让方则须满足向所在区域提出宅基地使用请求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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