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执行这一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答案是肯定的。具体来说,当涉事企业因非过错原因而解雇劳动者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当事人个人。如果未能遵守此项规定,那么企业需另行支付代通知金给其员工;另外,如果解聘情况同时满足了法定情形,即产生了经济补偿责任的情况,那么企业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代通知金中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包含绩效吗
关于代通知金中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否涵盖绩效薪酬,需依实际情况而定。现行的规定通常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然而工资并非仅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单一组成,而是由诸多分项构成。因此,若您在上个月份获得了业绩奖金,则公司在估算代通知金时极有可能将其纳入考量之中;反之,若上个月无任何收益,那么这份代通知金中的绩效奖金部分恐难以实现。另需留意的是,有时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并非常见的定额工资,故需结合过去六个月各月份的平均工资,方可最终确定代通知金额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在探讨关于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同时进行支付这个问题上,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向您提供确切无疑的回复——的确可以如此施行。更为详细地来说,若遇有相关用人单位因为无过失之由解除与正式员工的劳动关系,他们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给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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