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银行职员凭借其在职务方面的优势而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且事后辅以伪造借款凭证的方式试图以此逃脱罪责,然而这种行为却无法以此来改变其本质上的违法犯罪性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侵占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后续伪造借条等行为。因此,该名银行职员的所作所为已被视为职务侵占罪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关于借款凭证的问题,如果是其为了掩饰犯罪真相而事后进行补写,那么这很可能会被视为其犯罪动机或手段之一,进而影响到对其判刑的标准,但是这并不会改变犯罪本身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银行职员私自查客户信息会受到什么处罚
银行从业者严禁擅自查询、调阅他人的相关信息。若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擅自调阅、获取他人私人资料,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行径,对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公然的侵犯。尤其当他们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这些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时,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须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有一位银行业员工,竟然滥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所在单位的部分财产。与此同时,他还擅自伪造了相关借款凭证的内容,试图以此来躲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无论其对借款凭证进行了何种程度的伪造,都无法否认他已经触犯了职务侵占罪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尽管伪造的借款凭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对其判处的量刑力度,但是绝对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其所涉及的犯罪性质。因此,我们必须要坚决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严厉追究这位职员的刑事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