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街道两边房子卖不卖是否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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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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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效,但对外部单位或个人通常无效。买卖须满足:买方为成员,无其他房产,一户一宅,合法建设并经审批,不包括违章建筑。需经集体组织申请批准,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出售而转移,所有权仍归集体,转让需集体同意,否则交易无效。
村里的街道两边房子卖不卖是否犯罪

一、村里的街道两边房子卖不卖是否犯罪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所缔结的,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缔结的此类合同,我们通常会倾向于判定为无效形式的合同。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必须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首先,农村房屋购买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购买者必须没有其他房产;再次,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出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范围。此外,转让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造的,并且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受让的房屋也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违章建筑属于禁止交易的物品,以此类物品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最后,房屋买卖行为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同意方可生效。

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原则,一旦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就意味着丧失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请务必注意,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组织。因此,任何涉及宅基地转让及农村房屋买卖的行为,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都必须得到村集体的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村里的地基能卖吗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农民只拥有其使用权益与占用权利。然而,由于宅基地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程序,故无法进行商品化交易。但是,如果该宅基地上已经新建了房屋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同意,那么这座房屋是允许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或流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对于农村房产权属的交易问题,如遇产生争议的情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对于位于外部单位或个人的边界的房产权属来看,其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卖方,我们称之为成员,他/她没有其他房产,原则上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并且该住宅是经过合法建设和审批的,不包含任何违法建筑。此外,此类交易还需要得到集体组织的申请批准,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即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出售而发生转移,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未经集体的同意进行转让,那么这样的交易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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