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正式生效的那刻起即已设立。而地役权合同的成立则需要以双方当事人在文件上共同签署姓名、加盖公司公章或留下指纹之刻为确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合同的执行当事人有进行登记的意愿和需求,他们可以向有关的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地役权登记的申请;若未取得登记,在面对善意第三方时,其效力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关于双方的设立路径,存在显著差异。相邻关系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法定权益;反之,地役权主要依赖于各方当事人通过签署契约而得以确立。
2.若其中任一方权益遭受伤害,他们所能求助的救济方式也各不相同。针对相邻关系受损的情形,通常我们会发起涉及所有权行使阻碍的诉讼;
然而,地役权遭遇破坏之后,受害者有权直接启动地役权受损失的赔偿请求诉讼。
3.针对所能够带给使用者的利益层面,两者也有明显区别。此处所提及的相邻权,特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在处理相关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益。详细而言,在同处于互挨互靠状态之下的房地产的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不论是哪一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权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相邻权。实际上,以上这种相邻权形象地展现了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以及延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按照我国目前实施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来看,地役权从地役权合同正式有效实施的那一瞬间便已经正式确立。要达成这一步,必须由合同双方通过签署书面文件并在文件上面共同签名、盖章或者按下指印等方式来确认。根据法律明文规定,若合同执行主体有意愿进行登记,则可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地役权登记申请。然而,如若未能完成登记手续,那么在面临善意第三方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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