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父母盖房认定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如果子女以个人全部资金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之上兴建住房,那么该住房的产权归属于父母所有。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理解到,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及“房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即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紧密相连且不可分割的。因此,无论子女是否进行了出资建设,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归属于父母,那么他们所建造的房屋也将一并归属于父母,而不会因为子女的出资行为而产生任何变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1、若父母在世时明确表达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愿,且在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中可见到有关赠与的明确记载;或者有赠与人对该房产赠与的公证文件,亦或是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足够证明购买者在购置房产时确实是有意将所有权赠与产权登记人的,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当归属登记人所有。
2、然而,若父母在世时并未明确表达出赠与的意愿,那么在他们离世之后,若子女之间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未登记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推翻已登记的产权信息,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反之,若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人存在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父母,并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3、另外,如果父母是用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或建设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被确认为属于父母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当前中国的法律条文:当子女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修建建筑物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归属父母所有,并且要遵循“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以及“房地一体”的原则。即便子女提供了资金来建造此房屋,这也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只要宅基地的使用权仍然登记在父母的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任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