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合同约定内容冲突
合同乃自然人或法人等各类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及终止相应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的约定(一项书面协议)。其最为核心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愿须是真实并且自愿的,彼此之间应处于平等地位。此种共识的形成是以尊重、维护双方利益为主旨的。
然而,尽管合同的制订与施行须受制于某些基本原则,例如不可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仅是触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并不会让合同直接失效,但却涉及到强制性规定,即意味着所违反的应是依据法律而非个人意志来执行且无法被更改或者排除在外的规则。若在合同中发现某一条文存在违法现象,那么只有这部分条文才会失效,其他合法条款依然具有效益;倘若这其中某一条目属于关键环节,便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效力。此处所谓的无效合同,从其约定时起就宣告失去了法定义务的约束力。若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可通过提交法院寻求公平公正的裁决予以解决。在此期间,我们需启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故而将参照适用民法的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虚构事实
在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这一表述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掩盖真相等欺诈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隐瞒真相、虚设担保以及设计圈套等手段,从而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中,虚构合同主体便是最为常见且惯用的诈骗手法之一,此外还有伪造或编造票据以虚假的证明骗取对方财物,冒充他人身份或伪造他人签名来签订虚假合同等等;
更有甚者还可能借用已被撤销组织的名义,与他人签署虚假合同时骗取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合同约定内容冲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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