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暴力有公然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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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要求公开。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暴力手段可公开或秘密,只要足以抑制受害者反抗,强迫其交付财产即构成。因此,在抢劫罪认定中,暴力行为非必具公开性质。
抢劫罪的暴力有公然性吗

一、抢劫罪暴力有公然性吗

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是否须具备公开性质,这点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六十三条显示,该犯罪类型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采用暴力手段、恐吓或其他强制方式来攫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此定义下,“暴力”一词既可包含公开进行的情形,也可能涉及秘密实施的行为,只需要足以抑制受害者的抵抗意志,强迫其交付财产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抢劫罪的认定过程中,暴力行为并非必然要求具备公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暴力性犯罪有哪些

暴力型犯罪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故意谋杀、恶意伤害并导致他人身受重创乃至致命的情况、强迫性行为(即强奸)、抢夺财物、非法买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恶意投放毒物等罪行;

其次是这些都涉及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现犯罪意图的违法行为,皆被认定为暴力犯罪范畴。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大概如下所述:

第一,该罪名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就是身体权

第二,其客观表现形式是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三,从主体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抢劫罪的暴力有公然性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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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用暴力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暴力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
用暴力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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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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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性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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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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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债务暴力构成抢劫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索取债务暴力构成抢劫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索取债务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抢劫罪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使用暴力的程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抢劫罪使用暴力的程度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使用暴力的程度是什么
就应当通过衡量暴力行为达到的效果,即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来认定一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犯罪处罚
简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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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性有哪些类型
抢劫罪的法律规定要点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请遵守法律,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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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
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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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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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
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
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一词,在刑法常常见,涉及到“暴力”的罪名和行为有很多,诸如罪、强迫卖淫罪、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罪、暴力取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乃至特殊防卫中的“行凶”等。上述诸罪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
国外学者将“暴力”的含义分为四类:一是最广义的范畴,认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可以针对人,可以针对物。二是广义的范畴,是指对人不法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的一切情况,可以直接行使,也可间接行使(如对物行使有形力借以对人身形成物理影响) 。三是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四是最狭义的范畴,是指对人身直接不法行使有形力的情况,且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大众用语进入法律领域后,便成了规范用语。因此,理解某一刑法用语的含义,不但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作背景,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具体的问题框架内加以分析,对之作出合目的性的解释。具体到抢劫罪,我们认为,应当采纳上述广义范畴的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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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性有哪些类型
抢劫罪的法律规定要点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请遵守法律,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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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以暴力相威胁是什么意思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
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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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拒捕可判定抢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拒捕可判定抢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意见》强调,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此外,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意见》提出,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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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是不是持刀抢劫
暴力抢劫就是抢劫罪,如果没有持刀的行为久不算持刀抢劫。在我国的刑罚当中对于持刀抢劫的行为处罚还是比较严重的,存在持刀情节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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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暴力抢夺借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抢劫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律师回复]
一、暴力抢夺借条是否构成犯罪抢劫是使用暴力相威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借条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也就是说,暴力抢夺借条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1、从犯罪的客体上看,暴力抢夺借条不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从犯罪对象上看,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通常抢劫犯在犯罪后直接掌握了对财物的控制权,犯罪对象是物权,而抢劫借条则是直接掌握了对债权凭证的控制权,间接掌握了对债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抢劫对象是债权。因为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主张权利的基本根据,所以抢劫借条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抢劫存单、债券等均作为抢劫罪论处。同理,抢劫借条也构成抢劫罪。
2、从犯罪的故意上看,抢劫借条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
3、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抢劫借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抢劫,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身份上有一定特殊性,但不违背抢劫主体是一般主体的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是性质是犯罪而不是一般债务纠纷。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讲,被告人使用暴力抢夺借条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5、毁灭借条,同时也是一种妨碍诉讼行为。借条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证据,也是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刑事证据,毁灭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已经规定妨碍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种一个行为触犯二个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的竞合情况,只能择一重罪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构成抢劫罪会受到哪些处罚犯抢劫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量刑,分为普通处罚情形、加重处罚情形:
1、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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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抢夺行为可定性为抢劫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抢夺行为可定性为抢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抢劫后犯罪后嫌疑人暴力拒捕并趁民警不注意之际将警车开走,是定抢劫罪还是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否缓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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