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能当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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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会见获取的信息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但对制定辩护策略、发现证据线索及核实事实真相至关重要。会见笔录若揭露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法庭对证据的采纳。但律师会见需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授权或特殊情形,禁止披露会见内容。
律师会见能当证据吗

一、律师会见能当证据

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交流过程中,律师获取到的信息往往无法直接以证据形式呈现在审判席上。

然而,这些信息对于制定精确合理的辩护策略,发现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以及核实案件事实真相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作用。律师精心准备的会见笔录,倘若能有效揭露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之类的不正当行为,无疑将对法庭对相关证据的采纳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律师的会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明确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任何关于会见内容的披露都是被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律师会见能当证据吗现在

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面谈的过程之中,他们有机会获得一部分重要信息。

然而,这些信息本身并不具备直接作为证据的资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合法转化,方可被用于之后的辩护策略以及构建相对应的辩护观点。举例来说,倘若律师从此次交谈过程中有幸发现某些潜在事实,这将有助于他们指导调查方向或提出申请以获取相关的证据支持。但是,只有当这些所得证据在庭审环节得以呈现并经法律认可后,它们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会见不被监听。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律师会见能当证据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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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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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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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我得说明的是,在的生效判决作出前,是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称作“犯人”的。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生效判决做出之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只有辩护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等手续才能在见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也就是说,除诉讼参与人外,其他人员可以到法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旁听,被告人的家属也就可以通过旁听看到被审理的被告人。但是,在旁听中,家属不能和被告人讲话,且必须遵守法庭审理相关规定,不得扰庭秩序,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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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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