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分受贿与正当馈赠的过程中,除了准确掌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以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考察双方的关系背景,是属于同学、同乡、亲戚朋友以及其他私人亲密关系,抑或是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冲突的当事人与公务人员的联系。通常情况下,正当馈赠主要发生在具有深厚感情基础的个人之间,这种紧密的人际关系往往源远流长,并且在馈赠行为发生之后,这种关系仍然得以持续并进一步深化;
然而,贿赂行为则主要出现在存在利益关联的当事人与公务人员之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往往是因为公务人员的特殊地位而暂时形成,并且随着贿赂目的的实现,这种关系会逐渐减弱;
2.分析行为的动机来源,正当馈赠是行为人出于亲情、友谊等情感因素,无偿地向他人赠送财物;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促使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向他人支付财物;
3.观察行为的实施方式,正当馈赠通常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以便让其他人知晓;而贿赂行为则通常是秘密进行,参与者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或者销毁可能被发现的证据;
4.考量行为的发生时间,馈赠行为的发生时间一般较为明确;而贿赂行为则必定发生在行贿人希望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的时刻;
5.比较行为的标的物性质,正当馈赠的财物一般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而用于贿赂的财物,既可以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而且标的物的价值一般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无权如何处理
在关于职务便利但无法直接行使权限处理的受贿犯罪问题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即便行为人为明知自身并不具备实际处理权力,但仍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影响力,为第三方谋求利益,并在过程中收取相关财物,仍然有可能被判定触犯受贿罪。在此问题的判断上,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确实利用了其职权或者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在进行裁决时,司法机构将会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受贿罪利害关系人怎么认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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