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不理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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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大病保险拒赔,先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原因并提交证明。沟通无果,可向主管部门或消保组织投诉。仍不解决,可申请行政救助或向保险监管机构反映。最后,可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维护权益。
大病保险不理赔怎么办

一、大病保险不理赔怎么办

若遭遇大病保险不予理赔的情况时,您可依照下列步骤进行妥善应对:

1.深入洽谈合作:首要之务便是与保险公司沟通商议,详细了解其判断不予理赔的具体缘由所在,同时向其呈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以便共同研讨是否有可能通过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进一步解释说明以解决理赔事宜。

2.投诉举报机制:倘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未取得理想效果,您有权向保险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投诉,敦促保险公司切实履行理赔责任。

3.行政救助渠道:若保险公司坚持不予理赔,您还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申请行政救助,请求他们对保险公司的不当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4.法律维权手段:若以上措施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您亦可考虑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例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多长时间赔付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申请,一般的等候时间为最多40个工作日。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对申请进行核定时,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但若保险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则需依照合同条款执行。

其次,当保险公司经过核准决定给予理赔时,须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赔偿金额或支付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切实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大病保险不理赔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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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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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病退?病退的病种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病退条件: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疗诊断记录。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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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属于性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播艾滋病属于“传播性病罪”吗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HIV -1抗体呈阳性。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 -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艾滋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病重病危病历书写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它是正确诊断疾病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的重要依据,也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2、它是医院医疗管理信息和医护工作质量的客观凭证,为衡量医疗水平的重要资料;
3、它是进行临床科研和临床医学教育的重要资料;
4、它是病人的健康档案,也是预防保健事业的原始资料;
5、它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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