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作为投保人,您有权利采取下列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您有权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其次,若协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您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所隶属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仲裁裁决具备着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最后,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那么您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究保险公司应负之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伤单位应负责哪些费用
除来自于工伤保险基金会的工伤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偿金、长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康复性治疗费用等方面的支付之外,对于工伤事故中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亦需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示关怀。
另外,工伤职工在住院进行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贴及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单位不付保险外的赔偿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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