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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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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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完成房地产登记后,您可向房屋档案部门申请调阅、复印合同文件,常加盖公章作证实。此外,土地管理局、贷款银行或中介公司也可能保存合同副本。如沟通协商顺利,原始卖家也可能重新签署新合同。务必携带相关凭证或证人。
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一、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若您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登记手续,您可向房屋档案部门申请调阅并复印相关合同文件,其中可能会加盖公章以证实其真实性。这种方式所获取的合同通常被广泛认同为有效证据

其次,您还可以考虑前往当地的土地管理局,请求查看并复印合同的副本。

再者,如果您在购买该物业时办理了贷款,那么银行会保存有合同的备份文件。当然,如果您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二手房,您同样可以直接联系中介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会留存有关合同的备份文件。

最后,您亦可选择与原始卖家沟通协商,看是否能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合同,但请确保在这个过程中携带所有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其他凭证或者证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二手房购房合同由谁出具

关于二手房交易合约,通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精心制定并提供。

这类买卖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首先,买卖双方的详细个人信息

其次,交易标的房屋的具体状态状况;

再者,房款及相关的各类税费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需明确规定;

最后,相关手续如备案、产权转移、直至交付房屋各环节所需要的时间表也需清晰列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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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产权办理事宜,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另外,还需明确所购买的该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产房”,如是“地产房”则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责任。
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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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理?
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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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买了房子之后,能入住了就准备了马上搬家进去了,搬家的时候二手房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
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二、购房合同丢失后的产权办理:
关于产权办理事宜,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另外,还需明确所购买的该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产房”,如是“地产房”则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责任。
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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