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提起公诉而言的不起诉决定,并不留下任何案底记录。我们惯常提及的案底,所阐述的是某个人曾经涉及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书面记载,亦称之为“前科”。相对于提起公诉来说,不起诉决定是由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递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符合刑法的规定,认为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依法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涉事人员还未被法院判定有罪,那么他们就不会出现案底记录。若是检察机关据此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终结案件,由于该决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裁决,所以从刑法的角度看,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已经背上罪名,他们实际上是无辜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记录了。除此之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起诉的类别不仅仅局限于相对不起诉,还包含了法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两种。要判断这三类不起诉是否会留下案底记录,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首先,就法定不起诉来说,它是因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追责,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事实毋庸置疑,因此理应有犯罪记录存在,即产生案底。
其次,关于存疑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不起诉其实就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追加侦查的案件,虽然经过重新审理,但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至此可见,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触犯了刑法是个未知数。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既然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为有罪,因此,他的罪行构不成犯罪,所以说,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他是没有犯罪记录,也就谈不上什么案底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后会追诉吗
未作出起诉决定或许是由于证据方面的不容乐观状况所致,然而一旦获取到更为充足可靠的证据,依然具备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须全力查明以下事项:
(1)案件所展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清晰明了;
(2)各项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能否为案件设定的犯罪性质及罪名提供足够支持;
(4)是否属于不应该被予以刑事追责的范畴;
(5)是否存在需附随予以解决的民事诉讼问题;以及(6)了侦查程序运行是否合乎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有案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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