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的法典规范,刑事案件二审阶段的审理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既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形式审理。依照常规,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来进行审理,而仅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然而,针对部分类型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这些案件包括:被告人或者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持有不同观点,有可能会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对于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那些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倘若二审决定无需开庭审理,法院同样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传唤被告人和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判定是否需要进行开庭审理时,法院会结合特定案件的详细情况,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科学合理且公正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不服可不可以继续上诉
若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当事人并不认可审理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在此情况下,他们已无权
再次提交上诉申请,而仅有机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然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即存在程序性错误。倘若在二审结束之后,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仍持有异议,可以向相当于我国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提出申诉,进而请求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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