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差异:所谓安置房是指在国家进行城市化建设以及土地征用之时,政府针对需要搬迁的居民所建造的新居所,这些住房往往不在原来的居住地,而是安置到其他适宜的场所。
然而,拆迁房则是在拆迁之后,为了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在原住址所新建的房屋建筑。
2.产权性质不同:尽管安置房具有不动产所有权,但由于它多数都是建立在政府储备的土地之上,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故此,持有人虽拥有房产却无法享受到土地使用权利,有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对于拆迁房来说,它原本就是基于开发商竞得的已有土地开展的建造活动,故其所有者能获得完全的房地产产权。
3.二手房市场交易受到的限制有所不同:在香港的二手房市场中,安置房的买入和卖出均有时间期限的限制(通常为五年),在此期间内,如果您试图出售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就可能涉及到违法交易行为;而相对而言,拆迁房的性质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并不受到上述五年内不可售出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安置房以及回迁房两者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若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性质用地的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行为时,那么此时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形式便是原地产权的直接调换,这样的房子就被定义为“拆迁安置房”及“拆迁回迁房”两种并存的状态;但是当在出让性质的土地上开展同样的房屋拆迁工作,且允许对原址进行回迁安置的话,则这类建筑就只是单纯地被认定是“拆迁回迁房”,而非“拆迁安置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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